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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
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2/11/20 16:22:56 阅读:3148次 【字体:

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
因公共利益需要,根据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相关的规定,经研究,市政府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(一标段)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。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收项目名称: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(一标段)项目。
二、征收范围:马弄:1、3、4、4-1至4-4、5(整幢及车库)、5-1或5(整幢)、5-2-2、5号26幢-1室、5号26幢-2室、6、7(整幢及车库)、10至12号;齐门外大街:181、182-1、182-3、182-3(南)、182-4号南、182-5号东、182-6、183至190、192、193、196、196号(101-401,102-402)、198至201、203至205、206(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东校区原三十九中)、207至216,216-1至216-4、217至219、219号北、219-1号、220、221、223至229号、231号、232号、厕所、垃圾箱;梅巷新村:8幢(整幢及车库)、10幢(整幢及车库)。(上述门牌如有出入,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)。
三、征收补偿方案:见附件1
四、启征日期: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
五、征收部门: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六、征收实施单位: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
七、征收现场办公地点:齐门外大街192号
八、征收现场联系方式:67532721
九、监督举报电话:68610352
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,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,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特此公告
苏州市人民政府
2012年11月19日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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